符合如下任一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二)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事处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方法并不会使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三)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在孕期、哺乳期之内的女性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同样原因,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他们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四)当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具体的取保候审事宜须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