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应以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一项
刑事司法处置手段,它是针对那些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被
逮捕或在逮捕之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设立的。
此项法律制度旨在避免这些人士脱逃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因此需要他们提供适当的
担保人或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同时还须出具具有约束力的
保证书,确保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在必要时予以
拘役或解除
羁押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