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系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
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严重
违法行为。
该
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以及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通过编造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利用信用卡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均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类行为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他们的
犯罪意图亦随之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比如,若行为人涉嫌利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是已注销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那么他就必须明确知道这些信用卡是伪造或已注销的,否则便无法构成此罪。
此外,在涉及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来,这同样需要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出发进行分析。
倘若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便是恶意透支;
反之,则属于善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