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当事人必须正式向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作为开启整个
仲裁程序的必要步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当
纠纷双方其中之一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请求时,须附带签署了包含以下重要信息的申请书:
a)明确注明
申诉方与被诉方的全称及其详细住址;
b)明确声明申诉人用于
主张权利的具体仲裁协议;
以及c)明确列举申诉人的
诉讼请求,并配以充足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
证据材料。
其次,仲裁庭的组建过程由申诉方与被诉方各自行使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名册选择自己的代表,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主委指定一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从而共同构成仲裁庭来审理案件;
若双方当事人均有意愿或者
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他们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委为他们挑选一名独立仲裁员,设立独任仲裁庭,独自处理案件。
再次,仲裁庭审案时会考虑到两种基本的审理方式:
第一种,即不
开庭审理,这种方式通常仅限于当事人主动申请或者仲裁庭取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仅仅基于书面的文件资料展开审理,并据此做出裁决;
第二种,即开庭审理,这种方式需要严格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主要采用非
公开审理模式,除非双方当事人特别要求公开审理,否则需等待仲裁庭的最终决定。
最后,仲裁庭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