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负有
抚养权一方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其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所需的部分或者全部的费用。
具体承担数目及期限的决定权在双方之间进行协商;
若协商无果,则需通过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有关子女生活以及教育费用方面的协议或者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