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您需要就某项行政处理事项提交复议申请时,您有权找到该行政主体的直属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商,然而,也存在只适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的情况;
2.如果您对某个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具有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主观
诉讼、提出
行政诉讼请求的权利,以便获得法律的公正裁决及支持;
3.对于涉及到
征地补偿的协调以及裁决程序,若在补偿数额标准方面产生争议,您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申诉,同时,当地政府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协调;
若协调未能达成目标,您可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
4.最后,关于
征地纠纷的
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在
土地征收纠纷中拟定作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由相关主管机构组织举行听证的机制,全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