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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地是否违法

养殖场占地是否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4-29 13:50:06 已帮助11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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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地是否违法
关于您提及从事养殖业是否可以占用耕地这一事项,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会构成违反法律的行为。
因为养殖业在性质上被归类为农业活动,因此允许其利用农用地进行经营,同时也能使用一般的耕地资源,且在此过程中无需办理繁琐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也无需承担耕地占用和补充平衡的责任。
然而,请务必注意,即使如此,在进行养殖活动时仍需避免对耕地的耕作层产生损害,维护好耕种条件,严禁占据基本农田作为饲养场所。
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在此过程中,以下类型的耕地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永久基本农田范畴,予以严格的保护措施:
这些耕地包括但不仅限于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重要农作物生产基地中的耕地,且该耕地拥有良好的水利及水土保持设施;
同时还包括正处于改造计划实施之中或有潜力通过改造提升质量的中低产田,以及已建立成熟的高标准农田;
此外,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及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特别指定必须划分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也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组成部分。
各省级单位、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应根据自身耕地实际情况,将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比例设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80%以上,具体的划定比例将由国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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