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要素分析。
本法所涉及的核心内容乃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
犯罪行为构成分析。
从具体实施层面来看,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违背了土地管理
法规的相关条例,实施非法转让以及倒卖
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并且
情节严重者可以构成此
罪名。
3、
犯罪主体概述。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能够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
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及至第231章中特别指出,对于如单位等特定组织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实际实施者。
然而,若单位触犯
刑法,则需对该单位课以罚款惩戒,同时其直接领导层和
主要责任人也需要按照本条款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心态分析。
从心理角度而言,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明确的主观动机与意图,以追求经济收益或其他
不正当利益作为主要目的。
但是,单纯为谋求经济利益而不包括其他非贪图金钱的目的,并不足以构成这一罪行。
益处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获取金钱上的好处,还应包括个人在出国申请护照、职位晋升等方面的不道德利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