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须取决于诸多因素。
就尝试个案的不同场景该问题具有各自的特性及独特性。
然而,在针对所有的上诉案例这个整体来推论分析之时,我们并不能得出明确的
改判概率。
其次,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决定提起上诉的
当事人可能会发现,他们面临的改判或者
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尽管相对较小,但是实际上并非万无一失,无法实现。
再者,在
二审程序过程中,进行和解的机遇仍是存在备选项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