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协议完全有权规定作品
使用权的有效时限,其法律渊源及内在逻辑如下所述:
首先,法律明确授予了在
著作财产权交易中附加
有效期限制的权力,且此举得到了
著作权法的大力保障。
我们必须认识到,著作权授予的是一段特定时期内的权益,而非永久性的所有权。
其次,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否附带
有效期约束,这单方面的决定应依照道德哲学中的“个人意志自主”原则来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是否附加有效时限,完全应当基于双方对交易内容的深度理解、充分协商以及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灵活约定。
当然,所有这些约定都必须在尊重著作权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否则,他们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将会受到质疑。《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