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育儿费用方面,的确存在着增长与变更的可能性,然而,这些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范。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出现,如子女提出要求其具有经济承担能力的父母增加育儿费用,则应当得到人
民法院的尊重并采取适当措施:
(一)原有的育儿费用无法确保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维持;
(二)由于子女遭受疾病或开始接受教育,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先设定的育儿费用额度;
(三)具备其他符合道德伦理和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促使需要追加育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
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
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