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明确约定,在高消费限制令被颁布之后,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对该高消费限制令进行解除:
1.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向法院出示真实可靠并具有可行性的
担保,亦或是经过
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此时,人民法院便有权对该高消费限制令予以撤销。
2.当被执行人已充分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合法权益后,人民法院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通过通知或公告的形式,立即解除与此相关的高消费限制令。
首批施行的惩罚措施共有三方面:
即强行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出行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
其次,还需采取其他相应的信用惩罚手段,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处理或办理
信用卡;
最后,对于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严禁其担当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职务、
董事职位、
监事官员以及高等管理层等重要职务。
各级行政机关接收上述名单后,应在其内部管理系统中详细记录限制高消费及实施其他信用惩罚措施等相关明细,抑或是要求接受监管的各个企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分支机构实时关注并监控相关信息,以期顺利实现有效的信用惩罚,从而实现让失信者因一次失信而处处受限的目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