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并非绝对,答案取决于
精神抚慰金获得
赔偿的渠道。
例如,若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受害者要求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精神抚慰金,则这部分赔偿将不会按照
责任人应承担的比例进行划分处理。
在此所提及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是指当受害者或其已故的
直系亲属因受到生命权、健康权、
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权益的非法侵犯时,他们可能会承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方面的极度困扰甚至包括生理和心理上产生的不良反应(消极感受),而此时这些受害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加害方提出索赔申请,以期获得精神上的补偿。
然而,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加害方的过失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财产损失的,按照被
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