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定涉及
盗窃罪
共犯的
盗窃金额,以下是具体解释:
在通常情形之下,所有共同参与盗窃行为所产生的财物总和就是我们定义的盗窃金额。
若被盗物品存在有效价格证明文件的话,根据这些文件上标记的价格来确定盗窃金额;
如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文件,或者依据现有的价格证明文件认为所确定的盗窃金额并不合理性,我们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将被盗财物交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估算。《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