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财产投保人存有
故意行为,编造保险标的,以便从中获取保险金。
实际情况中,所谓的“保险标的”即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物质财富以及其所附带的利益、人的生命、健康等相关权益。
所谓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就是指在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协议时,赤裸裸地捏造原本并不存在的保险对象(此处特指是否存在保险对象),以便为之后编造
保险事故提供
虚假依据,从而试图逃避事实,骗取保险金。
2.当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得到更多的保险金而实际上编造了发生险情的虚假原因甚至是夸大了实际
损失程度的话,他们同样会这么做来骗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人只需对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引发的保险事故负有
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却采取瞒报的措施,向保险人隐瞒(真实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具体原因,并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对于已经确实发生且对财产造成损失的,这些不法分子又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企图以此来换取额外的保险金。
3.还有一种情况,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编造从未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4.在法律条款层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能会故意制造
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当然,这里也包括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通过精心策划,人为制造破坏保险合同项下财产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以从保险人处获得巨额
赔偿。
5.最后一个环节是,投保人、受益人甚至可以故意制造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生病的现象,以便从中获取保险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