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定下后能否进行会见事宜,这具体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考虑。
以
刑事案为例,若为初级法院审理结案之
一审判决书,即便已经被下达,但在其生效之前,辩护律师仍可前往看守所会晤该案被告。
在会面期间,律师有权与被告进行交谈,了解被告对此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有申请上诉的意愿。
如在
判决书送出十日后被告无提出上诉请求,则判决将正式生效。
在此之后,如果被告需前往监狱接受服刑,相应机构会安排将其转移至监狱之中,而
家属则可以按照监狱相关规定的时间进行探望;
反之,倘若被告无需监狱服刑,只需在看守所继续接受监管,那么家属同样可以在看守所按制度安排的时间进行探视。
然而,如果收到的是
二审刑事判决书,由于二审作为最终裁决机关,一旦发出即刻生效,因此二审判决一经送出,二审审判程序随即终止,这时即便律师可以有权进入看守所会见被告,但也是非法和无效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需要前往监狱服刑,相关机构便会按照安排将其转移至监狱,家属同样可以按照监狱规定的时间进行探视;
当然,如果被告无需监狱服刑,家属同样可以在看守所内按制度安排的时间进行探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
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
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七十七条
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