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法律条款,《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记载,当所负
债务期限期满而无法偿还时,作为
抵押权人的您有权利直接与
抵押人协商,通过将
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通过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获取优先受偿的权益。
然而,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协议内容可能会损害到其他
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项协议。
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能就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共识,抵押权人则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理。
在抵押财产被折价或变卖之后,其所得款项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还规定,在抵押财产经过折价或变卖、拍卖之后,其所得款项超过了债权金额的部分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对于不足的部分,则由
债务人负责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