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涉财
产权纠纷的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取金额的范围应为从800元到10000元不等,具体金额将视个案情况而定;
二、涉及
财产权纠纷的事项:
在基本法律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应增加另算的争议财产标的额,且所有争议财产的标的额,若超过了1万元,应当按照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总计费比率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设定:
对于1,0001至10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争议金额部分,计费率应为5%至6%;
而对于超过这个范围的部分,其相应的计费比率则应降低,其中1,000,001元至10,00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争议金额部分,计费率应为4%至5%;
其他不同部分的计费比率也同样进行分段设定,即10,00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争议金额部分,计费率应为1%至2%;
同时,对于少于1,000,000元的争议金额部分,其计费率应保持不变,因此最低的计费标准还要
保证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此外,关于在各阶段涉及财产权纠纷问题的处理,以下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几个要点:
首先,在
审查起诉阶段,不论是否涉及财产权纠纷,办理一起案件的平均收费应当控制在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之间;
当然如果同样涉及财产权纠纷,那么收费数额就要以
代理涉及财产权纷争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作为参考值,不过最低的收费额必须要达到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
其次,在审判阶段,具体费用收取方式如下:
第一,如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每案件的费用应在2500元人民币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
第二,如身兼
代理人,既要代表原告,也要代表被告,人员服务费方面,
自诉人和受害者的代理人应保持在2000元人民币至15000元人民币之间;
最后如果是处理涉及财产权纷争的民事诉讼案件,那么就应该按照代理该类
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以上便是关于法律服务领域争议财产权事宜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这些规定对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提供有效、公正、合理的法律服务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