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担保物权所保障的范畴主要涉及到主债权以及基于此产生的利息、
逾期罚金(即
违约金)、因
债务违约而需支付的补偿损失款项(即
损害赔偿金)、为管理及维护
担保资产所需承担的必要费用以及在
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于借贷协议中关于
担保人责任的设定,其责权利关系应由出借方与
担保人双方共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达出来。
通常而言,这种表述应当覆盖担保人所需承担的担保范畴,具体内容可能涵盖主债权、
当事人间协议约定之利息、关于违反约定的责任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