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抵押担保专题 > 民法典中借条上担保人的责任怎么写

民法典中借条上担保人的责任怎么写

众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担保物权所保障的范畴主要涉及到主债权以及基于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金(即违约金)、因债务违约而需支付的补偿损失款项(即损害赔偿金)、为管理及维护担保资产所需承担的必要费用以及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于借贷协议中关于担保人责任的设定,其责权利关系应由出借方与担保人双方共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达出来。
通常而言,这种表述应当覆盖担保人所需承担的担保范畴,具体内容可能涵盖主债权、当事人间协议约定之利息、关于违反约定的责任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新修订:2024-04-2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