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
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到的资金流动高达二千万元,毫无疑问地满足了
刑法所规定之“
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通常情况下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并且伴随着
罚金的附加
处罚。
而当这一
犯罪行为由单位组织实施时,将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罚金的处罚;
同时,对于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也会按照规定加以处罚。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确知悉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本人却为其
犯罪手段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等,甚至可能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服务。
当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就构成了这一罪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罪的执行者可以是普通人群体,其中包括已成年并具备
刑事责任的个人,而企业和机构也可以成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