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文中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他人实施
欺诈行为,若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
处罚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此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
罚金刑;
如涉及的
犯罪行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
如果
犯罪规模极大或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有可能被罚款或者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此种犯罪行为中的特殊情况,国家法律亦有专门的规定,如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在《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解释”)中,也对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该解释要求诈骗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以及50万元以上的情况,应分别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
另外,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本地区实际适用的具体金额标准,然后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