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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是什么

尽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都在它们外观上呈现出来,然而让与担保以物抵债实际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让与担保的主观意愿表现往往出现在债务到期之前;
然而,以此种方式的以物抵债的具体主张则普遍发生在债务到期之际或者更晚以后。
其次,在让与担保这一结构中,各位债权人都是根据一致同意来设立,没有明确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意图,他们主要希望为这个借贷合同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
相反,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在债务到期之后,通过协商解决如何清算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就是说,双方在此刻,即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刻,就已经取得了通过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来终止前诉债权债务关系的共识。《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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