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野生动物伤害人类的情况下,采用必要的措施将其击毙,应被视为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理论,即当人身安全遭遇威胁,为了保障更大的利益(如公共财物),必须做出舍弃小部分权益的决策。
由于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相对于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它处于次要地位,故此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与正当防卫具有同等效果的这一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