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使用
伪造材质制作成的
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等活动均属于
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被依法宣布作废无效的信用卡同样不得在市场流通或被用于任何金融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未经授权或未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到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然后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或其他金融交易,此种行为同样构成了
信用卡欺诈犯罪;
(四)恶意透支也是一种严重的
犯罪行为,其突出表现是持有信用卡者,基于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多次或多笔超额透支,且在发卡机构进行
催收要求还款时仍无视
警告,拒绝归还欠款。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的“恶意透支”,准确来说是指持卡人违反相关
借款协议及用卡规定,以超越规定额度或者超出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然后在经过发卡银行公正合理的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归还所
拖欠款项的恶劣行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人实施了
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那么按照我国现行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其将受到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
罪名进行判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