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
申诉寻求民事法律救助的时效期为持续三个年度。
而此一
诉讼时效的起计日期为当权利所有者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及负有责任者已经知晓这一事实或理应推定其了解。
然而,如果从该受损害的权利之日算起,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拒绝提供权益保护。
在此情况下,若存在特殊原因,权利所有者仍可依法提出延迟的要求。
因此,对于
离婚后的夫妇,他们之间的
共同债务在三年内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
如果
债务的偿还期限已经到期,而且
债权人在之后的三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那么就可能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在这时,
债务人将有权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