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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存在着先诉抗辩权这一法律权益。
若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际,已明确向债权方作出承诺,确立其保证义务为一般保证,那么,所有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均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亦可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它指的是数位债务人就同一笔债务各自负担全额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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