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有可能被控犯有开设赌场罪责,根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要分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情节较为恶劣者,将面临三年至十年间的
刑罚。
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存在组织大规模赌博活动、开设固定赌博场地、以赌博营生为主导的行为。
关于“开设”一词,我们宜作广义理解,即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经营性场所,如为赌徒提供赌博场地、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与筹码、接受赌客下注等行为,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甚至包括通过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但参与者并未集中于同一地点的情况,亦应视为开设赌场。
然而,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且仅收取合理的场所使用费用及服务费用的,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此外,无论当事人自身是否参与赌博,抑或是从中获取利润与否,均不会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