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订立的法条明确指出,如果原
债务人将其负债的全部或局部转移至第三方,就必须得到
债权人的明确认同和批准方可生效。
因此,当甲方向乙方做出
债务转让的行为且通过协议共同确认时,此种做法可以视为
债务承担义务的履行。
只要债权人对于这个转让过程表示认同,这份协议就具有了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