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
抗辩权行使的几个重要限制条件,首先,根据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
债务人是无法利用自身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针对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或抗辩,以此理由来对抗持票人合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诉求。
其次,在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环节众多的票据交易过程中,票据债务人同样没有权力借用自身与持票人的前手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争议或是抗辩,来作为拒绝或否认持票人对其票据权益主张的借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持票人在获得票据之后出现了严重的过错行为,那么他将无法继续享有票据上所赋予的法律保护以及实际行使票据权利。
反之,对于票据责任方而言,即便在履行
债务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失导致债务无法完全履行,但如果该过失程度显著,也不能够豁免其法律上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
法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