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就诊过程中若想要使用
医保支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您必须在首次就诊前先行垫付所有的医药费用。
待出院之后,您需在规定时间段内携带以下所需材料进行医保费用报销手续的申请:
包括户1籍簿、患者
身份证明
复印件、居民医保凭证(即办有
信用卡式的医保存折)、以及每项医药费用的详细发票和明细清单、出具的出院证明文件、如果您居住在外地的话,则需要提供相关的
居住证明或临时居住证明等文件。
以上各项资料均需备齐并且准备妥当,请务必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您
户籍所在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