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境来看,您有义务全额偿还该笔
信用卡欠款至银行。
在您成功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您有权力对您的朋友提出追索请求。
当我们将
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时,这实际上被视为对他人的一种授权,也就是说,您实际上是允许他人以您的名义来使用这张信用卡。
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银行来说,无论何人使用信用卡,均视同为信用卡所有者本身的行为。
因此,由此产生的欠款理所当然地应当由信用卡的所有者来承担。
然而,由于信用卡的欠款实际上是由您的朋友使用所导致的,因此,在您已经偿还了信用卡的欠款之后,您有权再次向您的朋友提出追索请求。《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