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及
盗窃罪】对于在进行信用卡诈骗
犯罪活动过程中,涉及到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应根据情节,判处被告相应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同时还要附加罚款,
罚金的具体额度为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
犯罪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其对应的
刑罚将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始执行,罚款则调整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至于涉及极大金额或者存在其他异常严重情节的情况,刑罚需从有期徒刑十年起计,同时罚款额度增加到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区间,并且应考虑是否需要没收被告人的财产。
这其中,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
(2)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3)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5)恶意透支。
针对上述恶意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超出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尽管经由发卡银行
催收仍然未能偿还欠款的情形,也应当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
而对于盗窃并擅自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定和
量刑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