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行为人为防止被追究
刑事责任而实施
交通肇事之后,尽管他明知受害者已处于重伤状态且若未得到及时救治便很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他却选择逃离现场以期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不作为,更是对受害者生死存亡漠视的表现。
因此,如果类似的情况最终因为相关人员的疏忽或者放任而导致受害者因抢救不及时而离世,那么,行为人将会因为其故意杀人的不作为行为而受到应有的惩罚。
(2)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也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比如,肇事者明明知道受害者被困在车上,若仍坚持前行的话,非常有可能导致受害者的生命安危受到威胁。
但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们采取了更加严重的方式——驾车拖拽受害者并逃离事故现场。
这样的行为,无疑加剧了受害者的伤亡状况,构成了又一起恶性的故意杀人案件。
同样地,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
例如,肇事者明知受害者急需及时的救治否则生命可能无法挽救,却选择把受害者转移到难以被大众察觉的地方进行藏匿甚至遗弃。
这样的行径,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援,从而终究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这样恶劣的行为,无疑也是需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