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配偶之间及子女、父母间,针对其
继承的亲属财产份额,在排列顺序均相同的情况下,通常需要遵循平均分配原则。
(2)对于因身体原因导致经济拮据或失去劳动能力且面临特殊困难者,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应该给予更多关心和关照。
(3)在
法定继承人中,如果有那部分在被
继承人人生期间尽职尽责担当起主要
赡养职责的人士,或是长期与其保持共处生活状态者,那么在分割
共同财产时,可以享有更多的权益份额。
(4)一些具有实际
抚养能力以及相应抚养条件的合法继承人,在没有充分履行对被继承人的
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在分配遗产的时候,理应得到更少的权益份额甚至完全失去分配资格。
然而,如果全体继承人能够就该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同样也可以选择放弃额外权益。
(5)除了以上提到的几位法定继承人之外,还有部分其他人可能会因为自身状况不利于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并获取稳定收入来源,同时又无法依赖其他法定继承人或社会公众来保障正常生活,这样的人群在分配遗产的构造中,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权益的,只是这并不纳入传统的继承人序列之中。《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