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所列举的任何情况,实施了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如案件涉案金额更为庞大,或是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极为庞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个案,则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
刑罚,同时也需要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其
个人财产。
在此具体阐述如下:
(1)以
欺诈手段使用制造
虚假的
信用卡,或者是借助虚假的身份认证信息获取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2)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3)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4)恶意透支,即持有者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进行追索之后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这一定义,主要是强调持有者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即持卡人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绝支付该款项的行为。
因此,如果
信用卡欠款长期
拖欠,银行方面经过反复催促仍未能得到偿还,那么银行就有权力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如果这种情况严重且涉及的金额巨大,那么可能还会构成
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