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作品以及电视剧作品的
著作权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们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制作者本人。
以下是针对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所享有的相关权益进行的一系列阐述与规定:
首先,他们有权表明自己作为表演者的真实身份;
其次,他们也有义务全力维护自己的表演形象免受扭曲、误导等不当行为的影响;
第三个方面,表演者有权允许他人实况转播或者公开传输其现场表演内容,并且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以示表彰;
第四点,戏子们同样拥有自身表演的录音或录像资料的许可权,可以将其予以录制、翻印、租赁甚至是出售,进而从中获取应得的报酬;
最后,表演者还有权授权他人通过诸如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向广大观众推广其表演作品,同时也能够获取相应的报酬以回报他们的辛勤付出。
其次,对于电视台是否能随意播放他人的影视剧作或录像制品的相关事宜,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电视台播放其他制作人员的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必须经过原视听作品的
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的双重许可,而且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才能合法进行此项活动;
而如果对方的录像制品涉及到著作权内容的话,不仅要征得制作者的允许,还要缴纳相关费用,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
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