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而被依法扣留的
机动车辆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国家公安机关予以全额承担。
如果
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在
违章停车现场及时处理问题,例如:
拒绝即时开走车辆以避免阻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则面临着20元人民币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处罚;
此外,相应的车辆可能会被交管部门强制拖移至不影响交通运行的地方或是他们指定的存储场所进行存放。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绝对不能向相关
责任人索要任何保管费用的,并且必须及时向
当事人通报其车辆的具体存放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