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以下几种情形,车辆所有人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
首先是在
机动车被
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
其次,若
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却尚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同样无需担责;
最后,如果机动车是因为租赁、借用等缘故导致其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车辆所有人也无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