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这个环节上,或者在共谋犯罪中所发挥的主要推动作用的行为主体,我们称之为主犯。
三个或更多人员因为共同实施犯罪而产生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结构,这便是犯罪集团。
对于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头目,应该根据整个集团所触犯的所有罪行进行法律衡量并做出相应判决。
针对第三款所提及的主犯之外的其他犯罪分子,他们应依据其所参与的犯罪行动或是在其中所担任的组织、指挥角色来综合判断并给予适当的惩罚。
2.在共同犯罪事件中,虽然不是主角但是起着重要协助或配合作用的,我们称作是从犯。
对于这些不幸成为从犯的人来说,法律应该赋予他们更加宽松的惩处标准,可以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的刑罚压力甚至是部分免掉他们的刑法责任。《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