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均被视为执行本机构规定的任务所完成的
职务发明创新成果:
1.在专业岗位上从事的发明创新活动;
2.在完成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时产生的创新成果;
3.在离职、
退休或调任别处工作后的一年之内,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相关领域内做出的创新成果。
虽然此类创新成果是在离开原单位之后产生,但因为它们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着密切关联,因此,按照相关
法规,将之界定为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