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点,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引发的损害金额评估问题。
在对于此类损害进行确认操作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考察侵权者为受害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
其次是考虑到侵权者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取的所有利润总额。
如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论是侵犯著作权或是与其相关配套的权利,侵权者都应根据受害方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来做出具体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认定该损失数值确实难以进行准确计算的话,那么可以选择依据侵权者由此行为取得的非法收益情况来进行补偿。
当然,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应该同时包含权利人为了阻止这项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必要开支费用。
至于第二点,涉及到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为,可以采用的惩罚手段主要包括:
(一)强制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消除对应的不良影响;
(二)依法封存任何可能被转移、隐匿甚至销毁的相关财产和资料;
(三)清除在现有物品上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以及艺术品和其他原创创作成果;
(四)没收并予以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五)没收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模板及其他生产和制造工具;
(六)针对那些无法将侵权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艺术品以及其他原生创作成果与物品分割开来的案例,则必须责令并监督他们进行销毁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