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已被判定需判以一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其需执行的刑期超过三个月,那么便须进入监狱接受正式的服行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当罪犯被宣告交付加以执行时,应由审判并裁决结果的人
民法院负责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将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转送至当地公安机构、监狱或其他具有执
行权力的机关。
而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先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罪犯,他们的监管任务将由看守所代为进行。
至于被判处了
拘役的罪犯,则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职权来完成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