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为未能如期履行为申报债权而承担的义务,将直接导致其丧失在破产法律程序中的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例如参加
债权人会议、表决决议、提出异议乃至获取分配财产等权利。
对于已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无论该债权人是在
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或后进行补充申报,在此之前所进行的任何分配都将无法为其再次补充分配。
更进一步地说,债权人为确保其补充申报的债权得到审查及确认,就必须负责支付一切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