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在
二审期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请求,倘若二审法院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发现确实存在应当追加而未追加的
当事人,那么法院通常会先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若调解失败,则会依法将案件发回至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然而,如果二审法院依据现有
证据判断无需追加被告,将会据此做出裁决。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及其重要配套司法解释中都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即,对于必须纳入共同
诉讼的当事人,如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参加诉讼,均应由人
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正式通知其参与诉讼;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
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若申请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将裁定予以驳回;
反之,若申请有理,则应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为被告的当事人,并给予其参与诉讼的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若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进行
违法缺席判罚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法院应坚决裁定撤销该原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
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
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