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及商事案件中,涉及到适用集中
管辖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涉及到涉外合同以及
侵权纠纷案件;
其次,是涉及到
信用证纠纷的相关案件;
再者,便是针对审查涉外民用商业
仲裁条款效力事项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
此外,也包括了申请撤销或承认并
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相关请求;
最后,还涵盖了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在审理民事和商事案件中所做出的
判决和裁定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案子,即涉外合同和侵权
纠纷案件,以及信用证纠纷案件,在经过
一审乃至
二审之后,其管辖权仍然归属于原属地的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