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遭受到判处
拘役或者
量刑在三年以下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若其能同时满足以下所有的条件,便可被施以
缓期执行。
特别是那些年纪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处于孕期的女士以及已经达到七十五岁高龄的人士,他们更应该得到这样的待遇。
这些条件包括:
(一)
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比较轻微;
(二)
犯罪人员具有实实在在的悔过之意;
(三)自身并无再次
涉嫌犯罪的可能性;
(四)若对犯罪人员给予缓期执行的处分,并不会对其所在社区带来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