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子女的费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子女接受教育所需的教育费用以及作为父母或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主体需要负担的子女生病治疗所需的医药费用。
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是指在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无法完全履行或是拒绝履行其抚养责任的情况下,必须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用以维持其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资金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