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对其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生效的判决及裁定享有
监督权,若发现其中确实存在
误判或偏颇问题,有权责成予以审查或者责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在此范围内,涉及到的下级法院不仅涵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
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如经核查,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模糊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依法指令下级法院再次进行审理。
同理,这也适用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
总结以上两点内容可知,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备权限要求再审的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而被要求进行再审的各级法院则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外,还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