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肇事赔偿的责任承担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购置的车辆在未经依法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引发了交通事故,此时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肇事当时的车辆所有权人(也就是实质意义上的车主);
(二)如果是由挂靠经营模式运营的车辆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为实际操控车辆运营或是通过车辆运营获益的道路运输经营商,此种情况包括了挂靠车辆的所有人(即实际上的车主)以及对挂靠车辆具有监管职责的被挂靠单位(通常为名义上的车主);
(三)如果是由承包租赁形式运营的车辆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赔偿的责任主体就应当分别为肇事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承包方、承租方)及肇事时期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出租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