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逃逸责任判定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归纳为单一方
责任人过失的时候,应由该方负全责;
其次,若事故源于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那么需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程度,来确定其责任归属,包括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等不同层次的划分;
再者,当所有当事人均无过失而引发事故时,可视之为
意外事件,并无任何一方需承担责任;
最后,若是由于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明确指出,则将默认逃逸方应对事故承担全面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